(2013)丰执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高某某诉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丰执字第257号申请人高某某,女,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丰润区。本院在执行高某某诉张某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强制执行,房产已办理过户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3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爱敏审判员 王荣禄审判员 郭双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东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