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6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刘某甲与刘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643号原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江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光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