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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民初字第1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清徐县房产管理所与王玉亮、张鲜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清徐县房产管理所,王玉亮,张鲜花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清民初字第1137号原告清徐县房产管理所,住所地清徐县牌楼街*号。法定代表人徐惠文,所长。委托代理人冯志莲,女,清徐县清源镇居民,住清徐县城同乐巷*号。被告王玉亮,男,195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西北坊村农民,住清徐县。委托代理人张鲜花(系被告王玉亮之妻),女,清徐县徐沟镇西北坊村农民,住清徐县。被告张鲜花,女,195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清徐县徐沟镇西北坊村农民,住清徐县。原告清徐县房产管理所与被告王玉亮、张鲜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启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徐县房产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冯志莲、被告王玉亮的委托代理人张鲜花、被告张鲜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清徐县房产管理所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多年来两被告一直租赁原告位于徐沟北大街四合院内的门面房共同经营出售服装的业务。从2007年开始至今累计欠原告房屋租赁费17825元。现合同已到期,但二被告也不腾出房屋,后原告多次和两个被告协商,但两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推辞。被告所欠房租,月租是575元。2007年的全交了,2008年全年未交,2009年欠一个月,就是5月,2010年全部交清;2011年欠12月份1个月,2012年和2013年全部未交,截至2013年5月,合计欠房租17825元,共31个月。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二被告支付原告剩余的房屋租赁费合计17825元;二、判令二被告腾出房屋;三、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王玉亮、张鲜花辩称,我们的房屋着火是2007年11月26日9时15分,清徐县消防队对着火原因进行了鉴定。当时正好赶上徐沟赶会,我们还进了好多货物,着火前的房租全部交清了,着火之后,经常停电停水,不能正常经营,徐沟镇政府不让我们开门,我们就关门休息了。第二年春天原告开始盖房屋,盖房期间,根本就不能开门,后来盖好后,原告要我们交房租,我们说损失怎么办。原告当时答应给我们补偿。后来换了领导之后,我们再去找,解决这事,现在的领导说给我们解决一年的房租,我们觉得不行,后来这个领导说让我们先交一年房租就解决这事情,我的房租是交到2011年11月份,一年的房租是6900元。因为我交了钱之后,原告还是没有给我解决着火的问题,所以之后我就不交了。原告所说不符合实际。着火对我们造成的影响非常大,损失也很厉害,四月份我的门市刚刚装潢好,当时我花了60000多元装潢费,空调、玻璃、PPC顶棚烧了,衣服也烧了很多,没烧的已经按5元一件处理了,当时都是借钱进的货,现在现场还在,我请求减免以前的租赁费,从2015年6月份再开始交房租。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清徐县房产管理所(甲方、出租方)与被告王玉亮、张鲜花夫妇(乙方、承租方)于2008年12月31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书》一份,约定:甲方出租房位置为徐沟北大街徐沟商场正房北起第五套,租赁面积为46平方米、月租金为575元,保证金2000元,租赁期限为2009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租赁期间,乙方按月交付租金,不得拖欠,若连续欠租金两个月以上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租赁物,并可索取损失......。之后原告清徐县房产管理所与被告王玉亮于2010年8月4日签订了《经营性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2011年6月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书》,租赁期限为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5月31日。2012年6月后双方未签订租赁协议,期间租金一直未变。原告诉称至2013年5月被告拖欠原告31个月的房租17825元,清徐县房地产管理所于2012年8月3日、2013年3月8日、2013年4月12日、2013年6月20日下发4次通知,告知被告交清所欠房租,续签租赁合同,逾期不办,视为自动解除租赁合同,庭审中双方确认,被告王玉亮、张鲜花所欠房租,月租金是575元,2007年、2010年的房租全部缴清,2008年、2012年、2013年全年未缴房租,2009年、2011年交房租11个月,现被告欠原告31个月房租,金额17825元。但被告以着火发生损失为由一直拒绝付清原告房租。另查明,2007年11月26日徐沟镇北大街路东四合院内徐沟百货商场发生火灾,此次事故有清徐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的火灾认定书,被告王玉亮、张鲜花的商铺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火。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租赁协议书四份、通知四份、明细账五份、照片一张,被告提供的火灾原因认定书一份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共同租赁原告的房屋,双方认可,予以认定。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原、被告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履行合同的义务。被告租赁房屋的院落内失火,2008年原告盖房给被告经营的商铺造成一定的影响,以减少2007年一个月及2008年一年的房租为限,从2009年起被告本已开始缴纳房租,但此后又以此为理由拒不签订合同,不缴纳房租,显然系违约行为,被告占用房屋理应缴清房租,所欠房租除在减免13个月后均应交付。被告占用房屋而一直拖欠房租并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又不与原告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房屋的诉讼请求应当支持。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时缴纳的保证金可抵顶租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亮、张鲜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清徐县房产管理所拖欠的18个月房租,共计10350元;二、被告王玉亮、张鲜花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出租赁原告的位于清徐县徐沟镇北大街徐沟商场正房北起第五套房屋。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元,由被告王玉亮、张鲜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启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 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