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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08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桂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萍,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080号申请执行人桂萍,工人。被告陈林,工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射商初字第08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射商初字第086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