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4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陶磊与刘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磊,刘军,李宗兴,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469号申请执行人陶磊,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6月12日生,汉族。第三人李宗兴,男,1972年7月31日生,汉族。第三人潘��,女,1978年3月13日生,汉族,李宗兴与潘静系夫妻关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石民初字第11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军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将其所有的石河子市1小区38栋152号房产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李宗兴、潘静所有,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涉嫌恶意串通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石河子市1小区38栋152号房产的所有权。二、查封期间为��年。审判员 任诚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郜桐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