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执字第5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崔金聚、李宗阳、陈百胜、陈松涛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崔金聚,李宗阳,陈百胜,陈松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惠执字第500-1号申请执行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村。被执行人崔金聚,男,汉族,1955年6月21日生。被执行人李宗阳,男,汉族,1985年6月27日生。被执行人陈百胜,男,汉族,1982年1月26日生。被执行人陈松涛,男,汉族,成年人。本院在执行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崔金聚、李宗阳、陈百胜、陈松涛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作出(2013)惠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老鸦陈信用社于2013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崔金聚、李宗阳、陈百胜、陈松涛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惠民二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霄鹏审判员 武建国审判员 弓永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明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