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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望刑初字2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欧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望刑初字259号公诉机关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男,1970年6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长沙市岳麓区人,湖南三环颜料有限公司务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18日被长沙市望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望检刑诉(2013)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与董某在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重建地柳正红所经营的麻将馆发生争执,闻讯赶来的被害人胡某某得知是欧某与董某争执后,冲上前殴打欧某。被告人欧某挣脱后窜至该麻将馆厨房,拿得一把菜刀朝胡某某挥砍,胡某某见状抓起地上椅子与欧某对打。两人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欧某致胡某某左手腕皮肤裂伤,左手伸指肌腱断裂,胡某某致欧某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胡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欧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欧某向胡某某赔偿医药费共6000元,取得胡某某的谅解。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欧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要求以故意伤害罪且有自首情节追究被告人欧某的刑事责任。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欧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属实,没有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9日20时许,被告人欧某与董某等人在长沙市望城区铜官镇重建地柳正红所经营的麻将馆打麻将,被告人欧某与董某为打麻将胡牌之事发生争执,董某打电话喊来其丈夫胡某某,胡某某冲上去殴打欧某。被告人欧某挣脱后窜至该麻将馆厨房,拿一把菜刀朝胡某某挥砍,胡某某见状抓起地上椅子与欧某对打。两人打斗过程中,被告人欧某致胡某某左手腕等处打砍伤,胡某某致欧某多处软组织挫擦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胡某某左手腕皮肤挫裂伤、左手伸指肌腱断裂,其裂创累计长超过15cm,构成轻伤,欧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欧某向胡某某赔偿医药费等共6000元,取得胡某某的谅解。2013年6月10日被告人欧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和刑事案件登记表;2、证人董某、柳某、代某、代某、彭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菜刀等物证照片;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欧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6、赔偿协议及条据和谅解书;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无异议,被确认为本案的有效证据。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被告人欧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居所地司法局社区矫正科报到,接受社区矫正。审 判 长  易满玲人民陪审员  何家建人民陪审员  曾丽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