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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省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孝军、高连强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52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友彪。被执行人于孝军。被执行人高连强。被执行人徐连志。被执行人徐连志。被执行人李连营。被执行人高炳江。被执行人徐连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昌邑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孝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于孝军等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1)昌商初字第9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元涛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孙方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冬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