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度执字第01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苏州鑫富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鑫富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度执字第011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鑫富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木东路7575号。法定代表人杨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孙善伟,江苏新开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东山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吴文清,总经理。苏州鑫富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5日作出的(2013)吴度商初字第00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苏州鑫富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60000元,于2013年6月30日前履行,如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需另行承担违约金5000元,且苏州鑫富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有权按60000元就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的款项及违约金5000元,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85元,由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鑫富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65685元,执行费885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捷搏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住所地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苏州鑫富创橡塑制品有限公司发出了举证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但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同时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和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故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并经查实的,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龚伟亚执行员 俞惠初执行员 王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