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单执字第36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李光申请执行程加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单执字第361号申请执行人李光,男,1989年出生,住单县徐寨镇刘寨行政村徐庄。被执行人程加龙,男,1967年出生,住单县东城办事处常兴寨行政村沈窑村。本院在执行李光与程加龙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它有价值财产线索,申请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1)单民初字第18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时社教审判员 邓朝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