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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民初字第2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张运纣与张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纣,张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民初字第2487号原告张运纣,男,汉族,1982年3月20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委托代理人王新颖、余文蔚,福建力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煌,男,汉族,1986年1月26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张运纣与被告张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张运纣及委托代理人王新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系同事关系。被告于2011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15000元,此前向原告借款26000元,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款总计41000元的借条。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原告从2011年年底起不断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7000元,之后被告都以没钱为理由,拒绝还款。从2012年7月开始,被告的电话号码更换,致使原告无法与被告取得联系。无奈其委托律师于2013年10月14日向被告发律师函,催告被告还款,被告置之不理。为此,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24000元。被告未做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2011年11月8日被告以家庭急需用钱为由原告借款15000元。加上此前被告向原告借款26000元,2011年11月8日被告出具一张借款总计41000元的《借条》,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2月1日前归还借款。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借款,被告仅偿还借款17000元,之后都以没钱为理由,拒绝还款。2013年10月14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告被告还款,被告置之不理。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律师函》等证据加以证实,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故对原告提供的上述两份证据和庭审陈述,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和《律师函》等证据加以证实。现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尚欠的借款24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张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张运纣借款24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张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利敏人民陪审员  陈玉琼人民陪审员  杨 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 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