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杜青云与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827号申请执行人杜青云,男,195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被执行人白建军,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农民。本院在执行杜青云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02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白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白建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杜青云与被执行人白建军自愿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白建军向申请人杜青云偿还借款10万元,该款的偿还方式为:从2013年9月份起至2013年12月份止,每月底前偿还申请人2000元;从2014年1月份起,每月底前偿还申请人2500元,直至该款全部偿还完毕止。案件受理费2150元、执行费1430元由被执行人白建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20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李永堂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子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