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何某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未民一初字第01373号原告何某,西安市未央区张家堡街道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朝东,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崇望,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某,现在陕西省子监狱服刑。委托代理人白怀江,男,无业。系被告之父委托代理人李冰冰,女,无业。原告何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朝东,被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怀江、李冰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诉称,其与被告2006年经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无共同子女。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进而分居。被告离家后于2012年因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年。其认为被告刑期过长,双方仅有的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被告白某辩称,双方都是二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也没有分居;其在监狱争取努力表现,获得减刑,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感情尚可,无共同子女。2012年7月24日,被告被刑事拘留。2013年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宝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以诈骗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9年零一个月,同年3月被送至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告认为被告的犯罪行为已严重影响家庭生活并导致两人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白某同意离婚,并要求原告支付其婚前所购买奔驰车转让款。原、被告就财产及债务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上述事实有结婚证、(2013)宝刑初字第00014号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等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该意思表示系当事人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何某与被告白某离婚。二、位于西安市凤城九路中登文景时代第4幢1单元6层10603号房屋归原告何某居住使用,待该房屋取得产权证后归原告何某所有。三、登记在原告何某名下车号为陕ANL6**的别克君威车归被告白某所有。四、原告何某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被告白某奔驰车转让款16万元。五、双方个人经手债务各自承担。如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亚军代理审判员  赵 冰代理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