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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庆中民终字第5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治稼与冯顺治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治稼,冯顺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中民终字第5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治稼。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顺治。委托代理人郭峰,甘肃泰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治稼因与被上诉人冯顺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治稼的委托代理人王振华,被上诉人冯顺治及委托代理人郭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冯顺治在出借涉案借款时,将钱打到了张艺琼的银行账户上,并通过张某某的账户收取利息,但李治稼出具的借条现由冯顺治持有。因此,张某某与本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追加其为本案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对张某某与李治稼及冯顺治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查,原审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退还上诉人李治稼。审 判 长  闫雅丽代理审判员  樊 欣代理审判员  沈晋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