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招执字第8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春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郝春池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3)招执字第867号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郝春池,男,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干部,住招远市城东区初泉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郝春池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春池与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4日撤销执行申请,并放弃实体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招商初字第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学军 审判员  林天奇 审判员  贾武彬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祥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