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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宁执字第28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琴与被执行人刘广东、崔炼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琴,刘广东,崔炼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执字第2819号申请执行人梁琴,女,1954年6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胡明龙、曹雷。被执行人刘广东,男,1981年2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崔炼炼,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641343-8),住所地在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建国西路59号。代表人刘忠贺。申请执行人梁琴与被执行人刘广东、崔炼炼、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江宁禄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依上述判决书:一、太平洋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梁琴伤后前期的经济损失27251.79元。崔炼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原告梁琴伤后前期的经济损失3044.43元,刘广东对崔炼炼赔偿的上述3044.43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1508元,由梁琴负担116元,由崔炼炼负担1392元。逾期刘广东、崔炼炼、太平洋保险公司未按判决书履行,梁琴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已支付给梁琴理赔款27251.79元。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刘广东、崔炼炼在本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琴亦未能提供刘广东、崔炼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且梁琴称双方尚有另案在本院诉讼,待生效后两案一并处置并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执行过程中,太平洋保险公司已支付给梁琴理赔款27251.79元。经查询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均未发现刘广东、崔炼炼在本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梁琴亦未能提供刘广东、崔炼炼的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江宁禄民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邓开明执 行 员  汪东升执 行 员  陈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陈 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