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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5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3-22

案件名称

许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松民一(民)初字第6540号原告许某。委托代理人任超,上海市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吕建雷,上海市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5日、2013年12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任超、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吕建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相识,于2011年7月16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结婚后,被告仍与前女友有来往,且与两位女同事保持不正当关系。被告有时还殴打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自结婚以来,原、被告在大部分时间都处于分居状态。因为被告的过错,加之其性格暴躁,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被告返还原告为其垫付的购车款272,953元;4、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50,000元。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感情没有破裂,故其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在美国留学期间相识,于2011年7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双方因琐事常有争吵,致不睦,2013年下半年开始分居。以上事实,有结婚证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原、被告经自由恋爱而结合,并自愿登记结婚,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出现家庭矛盾后,缺乏有效的沟通及正确处理矛盾的方法。只要今后双方能珍惜共同建立的夫妻感情,以家庭为重,多加沟通,互相信任,出现矛盾及时以正确的方式解决,在生活上互相关心,共同维护好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仍有和好可能。现尚无证据表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尚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许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严久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善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