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39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雷少林与林小灵、林清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少林,林小灵,林清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3951号原告雷少林。被告林小灵。被告林清娥,教师。原告雷少林与林小灵、林清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志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雷少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小灵、林清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9年10月15日,被告林小灵以经商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承诺按月支付利息款,双方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利息算到2013年4月15日,可是近几个月被告林小灵失踪,无法联系。另外,该笔借款是俩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俩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从2013年4月15日起到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被告林小灵、林清娥未作答辩。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以此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兹向雷少林借到现金人民币拾万元整。月息按百分之二计算。借款人林小灵,二OO九年十月十五日。以此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3、户籍登记证明,以此证明被告林小灵向原告借款时,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林小灵、林清娥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提供原件核对,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规定,真实性予以采信。在关联性上证据1可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证据2可以证明被告林小灵于2009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计算的事实;证据3可以认定被告林小灵向原告借款时,俩被告系夫妻关系。经庭审质证、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可作如下认定:被告林小灵于2009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由被告林小灵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确认所借款项,书面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借款后,被告林小灵支付利息至2013年4月15日。被告林小灵向原告借款时,俩被告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被告林小灵向原告雷少林借款,双方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该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的事实清楚,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据,被告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按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按此利率支付利息,予以支持。原告自认被告支付利息至2013年4月15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未损害被告利益,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林小灵借款时,与被告林清娥系夫妻关系,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俩被告应连带偿还借款。被告林小灵、林清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林小灵、林清娥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雷少林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计算,计算期间从2013年4月16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7300元,由原告负担100元,被告负担7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林志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雷梦莒附:一、民事执行申请提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条文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条文生效之日起计算。二、本案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