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沙法民初字第1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戴文德与戴伟,谭胜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德,戴伟,谭胜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沙法民初字第11170号原告戴文德,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松,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向平,重庆迪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戴伟,男,汉族。被告谭胜莉,女,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戴文德与被告戴伟、谭胜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文德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戴文德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戴文德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文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戴文德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文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