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蕉民初字第323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王烁戌、刘慧玲、陈进兴借款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王烁戌,刘慧玲,陈进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蕉民初字第3237-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住所地宁德市蕉城区。法定代表人:李铭舟,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淑华,男,1965年6月27日出生,现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王烁戌,男,1976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刘慧玲,女,198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宁德市蕉城区。被告:陈进兴,男,197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王烁戌、刘慧玲、陈进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规定,裁定如下: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分行与被告王烁戌、刘慧玲、陈进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林培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陈庄、人民陪审员刘金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林培玉审 判 员 陈 庄人民陪审员 刘金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昭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0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不得延长。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审理期限从立案的次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