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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闫世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231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世美,女,1966年3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9月3日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世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世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3日,被告人闫世美在商丘市310农贸市场肉食区生产销售熟牛肉、熟牛肚等制品时,明知亚硝酸盐是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添加,生产熟牛肉、熟牛肚制品1052斤。经检测,闫世美生产的熟牛肉等产品均含有亚硝酸盐。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有关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闫世美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闫世美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被告人闫世美在商丘市310农贸市场肉食区生产、销售熟牛肉、熟牛肚(包含牛百叶)等制品时,明知亚硝酸盐为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添加,生产熟牛肉、熟牛肚等制品1052斤。经商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闫世美生产的熟牛肉、熟板筋均含有亚硝酸盐34mg/kg,熟牛鞭含亚硝酸盐12mg/kg,熟牛肚含亚硝酸盐小于1.0mg/kg。上述事实,被告人闫世美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拍照、情况说明、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世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世美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量较小,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世美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