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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王宗祥、刘瑞华与张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出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宗祥,刘瑞华,张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37号原告王宗祥。原告刘瑞华。被告张谦。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宗祥、刘瑞华与被告张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出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宗祥、刘瑞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王宗祥、刘瑞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