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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梁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彬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梁刑初字第24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彬,男,1990年1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3)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彬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兴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彬与被害人韩××系亲戚关系。2013年11月8日9时许,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黑刘庄被害人韩××租房处,两人闲聊时,被害人韩××告诉张彬准备买车,家中有现金一万多元。张彬趁韩××不备,将其钥匙偷配一把。并于当日11时许,张彬利用偷配的钥匙打开房门进入屋内,偷走韩××现金13800元。案发后,赃款追回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张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系坦白,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张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彬与被害人韩××系亲戚关系。2013年11月8日9时许,两人在商丘市梁园区平原办事处黑刘庄被害人韩××的租房处闲聊时,韩××告诉张彬准备买车,家中放有人民币10000余元。张彬趁韩××不备,偷配了一把钥匙,并于当日11时许,利用偷配的钥匙打开韩丰献房门进入屋内,偷走人民币13800元。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退还被害人并取得了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陈述,证人田××证言,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银行卡对账单、取款凭证、收条、指认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彬到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态度好,盗窃亲戚的财物已经全部退还并取得了谅解,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长  杨艳丽审判员  苏 君审判员  黄 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自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