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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1-09

案件名称

原告蔡小燕与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36号原告:蔡小燕,女,汉族,高中文化,广元市人,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冯建桥,四川天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负责人:杨从桂,该公司经理。被告: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经审查原告蔡小燕汇诉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汇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民事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三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因此原告蔡小燕自动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000.00元,减半收取19000.00元,由原告蔡小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开信审判员  宋开新审判员  尹红虹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麒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