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田玉春、王秀华与张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出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春,王秀华,张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田玉春。原告王秀华。被告张谦。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春、王秀华与被告张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出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春、王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田玉春、王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