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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滦民初字第3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田玉春、王秀华与张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出租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玉春,王秀华,张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滦民初字第3034号原告田玉春。原告王秀华。被告张谦。委托代理人关志兵,滦平县滦平镇三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玉春、王秀华与被告张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出租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玉春、王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田玉春、王秀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小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