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87号原告魏某。被告张某。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013年12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三日内交纳相关费用后,原告仍未按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经本院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