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8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87号原告魏某。被告张某。原告魏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2013年12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三日内交纳相关费用后,原告仍未按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经本院限期交纳后,仍拒不交纳,应按其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某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