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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492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1诉张×2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1,张×2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顺民初字第14925号原告张×1,女,2006年5月1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叶×,女,1981年12月6日出生。被告张×2,男,1982年2月15日出生。原告张×1与被告张×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王纪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1之法定代理人叶×、被告张×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1诉称:我是被告之女,父母经法院判决离婚,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我身体不好经常看病,每年的医疗费就得近2000元,每年的教育费开支增加,现在生活水平提高,物价上涨,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已经远远不能满足我的生活水平。因此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我2011年1月至2013年10月的医疗费3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自2013年11月开始每月给付我生活费800元并负担医疗费和教育费的二分之一。被告张×2辩称:原告未来的医疗费经报销后我可以负担二分之一,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和叶××之女。被告和叶××于2007年10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判决确定原告由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二百元。原告称其每月支出为1200元到1300元,其中饮食需要600元,上英语补习班每年3700元,上学交通费每月300余元(从×镇×1村到×2村,可以乘坐公交车但原告认为公交车不方便)以及医疗费支出。被告不认可上述支出。被告称自己腰扭了干不了累活,现在没有收入。原告对此不认可。本案审理中,被告认可双方离婚后子女医疗费报销后为7300余元但认为医疗费不是通过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报销,不同意负担。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向顺义区×地区×村调查,张×1今年的收入为粮食补助1600元,煤火补助800元,劳动节、国庆节、元旦节过节费各200元,在校生补助300元,春节过节费300元、土地流转金预计为2900元(去年为2700元),春节过节费和土地流转金今年还没有发放。上述款项是自2000年开始给的,每年逐步递增。原告对上述没有发放的款项不予认可但承认去年发放了春节过节费300元和土地流转金2000余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虽然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应当包括必要的生活、教育和医疗费用,但根据原告的收入情况,其部分医疗费用由被告负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解称没有通过新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就不愿负担,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如果上述医疗费可以通过其他形式再行报销,当事人可以另案解决。关于原告所主张未来的生活费,本院认为原告所主张的部分生活支出缺乏必要性,本院认为其收入足以负担其目前的生活支出,因此原告主张将生活费增加至每月800元,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未来教育费,因为相关费用还没有发生且被告不同意负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所主张的未来医疗费,被告同意就不能报销部分负担二分之一,本院不持异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张×1医疗费三千元;二、自二〇一三年十一月起,原告张×1的医疗费不能报销部分(凭票据)由被告张×2负担二分之一;三、驳回原告张×1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被告张×2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纪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常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