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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桥民初字第5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伟宏诉被告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伟宏,王丽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516号原告王伟宏,男,198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承德市双峰寺中学教师,住承德市承德县。被告王丽君,女,1983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高新区。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伟宏诉被告王丽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王亚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伟宏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伟宏撤回对王丽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0.00元,由原告承担95.00元,退还原告95.00元。代理审判员  王亚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冯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