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6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王雪明与吴江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明,吴江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江震民初字第0662号原告王雪明,男,1968年1月3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叶谦,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梅秋娟,江苏天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宝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小强,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智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龚泉新,江苏江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雪明与被告吴江市庙港建筑有限公司、吴江市新兴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雪明于201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雪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雪明负担。审判员  吴一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