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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民初字第25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温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温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民初字第2514号原告李某某,男,198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被告温某某,女,198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已经与被告到上杭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温云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秀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