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2民初104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8-06-04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吴招荣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吴招荣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10432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滨江商务区A01-29地块浦发银行大厦1-4层(部分)、11-21层。主要负责人:何卫海,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超超、李温治,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招荣,男,1962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被告吴招荣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吴招荣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462339.60元及支付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每月利息计入下月本金计息,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73831.13元)、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60569.72元)、其他费用(包括超限费、分期还款手续费等,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2553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白金卡标准版卡号申领时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信用额度50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天(含),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偿还。4、费用详见综合费率表。透支事实账户自2013年12月20日起开始透支,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日期间陆续取现、消费,此时形成透支本金467939.60元、利息12866.99元、滞纳金13109.03元、费用25536元。还款事实被告自最后一次消费后还款16次,于2017年9月29日最后一次还款300元,还款共计6500元,均用于冲抵本金。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及费用结欠本金461439.60元透支滞纳金23071.98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11月7日的利息为107541.8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61439.6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费用25536元备注1.因滞纳金在信用卡透支逾期还款中具有违约金的作用,原告对同一违约金额遂���多次计收滞纳金的方式于法无据,本案最低还款额应为透支本金461439.60元,故对滞纳金酌情调整为按记账本金的5%给予一次性计收,即461439.60元×5%≈滞纳金23071.98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招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款本金461439.60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11月7日共计利息107541.80元,之后的利息以透支本金461439.6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收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滞纳金23071.98元、费用25536元;二、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23元,由被告吴招荣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长陈莹人民陪审员吴如欧人民陪审员蔡红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XX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