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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商初字第05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2-12

案件名称

陆森光与毛波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森光,毛波,无锡银联齿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商初字第0503号原告陆森光。委托代理人张辉、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波。第三人无锡银联齿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新区硕放工业集中区三期C-15号地块。法定代表人徐逸,无锡银联齿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梁,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柯,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陆森光与被告毛波、第三人无锡银联齿轮传动机械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陆森光于2013年12月10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陆森光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陆森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陆森光已预交),由陆森光负担。审判员  梁建伟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