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射执字第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刑事执行案件裁定书(2)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027号申请执行人沈国兰。申请执行人周春香。申请执行人周秋香。申请执行人周东杰。被执行人马伍,农民。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射邢初字第01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2)射邢初字第01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