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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文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康德建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德建,康德杰

案由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文刑初字第137号公诉机关文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德建,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于河北省文安县,身份号码1328281976********,汉族,初中文化,住文安县德归镇黄甫管区康黄甫村,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9日转取保候审。被告人康德杰,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于河北省文安县,身份号码1310261984********,汉族,初中文化,住文安县德归镇黄甫管区康黄甫村,农民。因本案于2012年10月被取保候审。文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文检刑诉(2013)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明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受陈起明(另案处理)委托,在文安县德归镇大长田村其租用厂房内,加工假冒“大宝”SOD蜜包装纸盒,对13万件包装盒进行初步处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共计40万件。公诉机关针对指控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文安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照片,书证,办案说明及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系犯罪未遂,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7日下午,陈起明(另案处理)将已印制好的假“大宝”SOD蜜包装盒送交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加工糊制成品盒。2102年10月18日,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在文安县德归镇大长田村其租用厂房内将假“大宝”SOD蜜包装盒多余的部分撕去准备糊制成品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已去边假大宝包装纸盒13万件,待加工假大宝包装盒27万件,共计40万件。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康德建在公安机关供称,其和康德杰在德归镇大长田村租了一个旧厂房,购买了一台全自动糊折盒机糊纸盒。案发前几天陈起明联系让其给糊制“大宝”的包装盒。2012年10月17日下午2时许,陈起明打电话让其去廊沧高速龙街出口接货,送货的是一辆厢式货车,为了不让送货司机知道其厂子位置,让货车司机在半路上等着,康德杰开着货车将货拉回,陈起明给其送来的是印制好的假“大宝”化妆品包装盒,其只是把这些包装盒糊制成成品盒。其知道做假的大宝包装违法,怕有人来查,想自己做一个北京大宝公司授权委托书,就做了一枚北京大宝公司的假章。2、被告人康德杰在公安机关供称,其和康德建在德归镇大长田村租了一个旧厂房,购买了一台全自动糊折盒机糊纸盒。2012年10月17日下午,康德建说陈起明送来假大宝盒让去接货。在兴祖线与廊大路交叉口处其开送货的车将货拉回厂子,然后将车送了回去。2013年10月18日开始糊纸盒,康德建操作机器,其和何永召把纸盒多余的部分撕下来,到下午4时还没干完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3、证人何永召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8日,康德杰叫其帮忙加工大宝化妆品外包装盒,干活当中被公安机关查获。4、证人崔志国证言证实,2012年10月17日下午,在廊坊市南环路龙福市场一名文安口音的男子租其货车,让其将一批大宝的包装盒送到廊沧高速龙街出口,接货的人让其在半路上等着,他们自己开着其货车去卸的货。5、文安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现场查扣已去边假大宝包装纸盒13万件,待加工假大宝包装盒27万件。另外查扣假北京大宝化妆有限公司公章一枚。6、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假北京大宝化妆有限公司公章一枚,经被告人当庭辨认无误。8、“大宝”商标注册证及核准续展注册证明证实,“大宝”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4月7日至2015年4月6日。9、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证明证实,该公司从未授权文安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本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及印刷含有本公司注册商标标识的产品标贴。10、北京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鉴定报告证实,涉案大宝SOD蜜外包装盒为假冒产品。11、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康德建出生于1976年1月23日,康德杰出生于1984年1月10日。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违反商标管理法规,伪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文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合伙作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康德建、康德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未逞,系未遂,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康德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康德杰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双来审 判 员  吴小桥代理审判员  经 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瑞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