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城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方X与王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王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方X,女。被告王Y,男。本院在审理方X与王Y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赵 峰人民陪审员 : 何 旭人民陪审员 :吴文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陈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