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民初字第01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方X与王Y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王Y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民初字第01009号原告方X,女。被告王Y,男。本院在审理方X与王Y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并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方X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 赵 峰人民陪审员 : 何 旭人民陪审员 :吴文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 陈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