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即执字第32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墨市副食品批发市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副食品批发市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即执字第3243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副食品批发市场,住所地:即墨市鹤山路东首。被执行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七级镇政府驻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副食品批发市场与被执行人即墨市七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3)即民二初字第69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旭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