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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崇阳民初字第008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汉天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崇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武汉天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鄂崇阳民初字第0081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杨献元,崇阳县天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汉天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熊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宏、冯芬,上海建纬(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武汉天颖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12日,以本案遗漏了重要的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告王某某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黄望良审 判 员  李忠良人民陪审员  张继房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