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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亭兴商初字第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7-23

案件名称

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盐城市亭湖区晶鑫达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盐城市亭湖区晶鑫达机械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亭兴商初字第0046号原告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海纯东路22号。法定代表人乐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培春,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国祥,江苏国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晶鑫达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永丰工业集中区(11)。负责人钱文才,该公司投资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盐城市亭湖区晶鑫达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提起与撤回是法律赋予公民或法人的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合法、自愿原则,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盐城市富坤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0元,依法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海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