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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凤县执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李海军与刘子涛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军,刘子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县执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军。被执行人刘子涛。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与被执行人刘子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刘子涛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海军于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子涛给付租赁费47640元、承担诉讼费495.5元、执行费614元,共计48749.5元。执行中,本院于2013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0日给付申请人10000元,11月26日给付申请人25000元,2013年12月14日给付申请人13135.5元(含诉讼费495.5元),共计48135.5元,并交纳执行费614元,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案的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凤县民初字第001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旭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邵玉君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