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沈和执字第13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20-06-04
案件名称
于洪斌、金长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于洪斌;金长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沈和执字第1351号申请执行人于洪斌,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金长吉,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朝鲜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于洪斌与被执行人金长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沈和民三初字第13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信息,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具备后再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齐连中执行员 张 野执行员 周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宜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