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20-08-28

案件名称

殷世杰与沈坤、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殷世杰;沈坤;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城开民初字第0485号原告殷世杰。被告沈坤。被告王敏。原告殷世杰诉被告沈坤、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后,本院2013年12月6日,本院书面通知原告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原告仍未按期交纳。本院认为,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原告经限期缴纳后,仍拒不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殷世杰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