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冀0303民初28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9-12-23
案件名称
赵洪宽与李淑芬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洪宽;李淑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冀0303民初2847号原告:赵洪宽,男,1950年6月12日出生,满族。被告:李淑芬,女,194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斌,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赵洪宽与李淑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原告赵洪宽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洪宽撤诉。案件受理费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旭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