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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射执字第109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王子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子贤,顾正德,陈贵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射执字第1099号申请执行人王子贤,自由职业。被执行人顾正德,职工。被执行人陈贵香,退休教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贷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射耦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执行。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射耦商初字第001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适时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必胜审 判 员  孙天华代理审判员  王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边海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