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彭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鹤民一初字第858号原告韩某某,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彭某甲,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3年10月28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罗焱独任审理,代理书记员陈小锋担任法庭记录,于2013年11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某、被告彭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婚前了解不够就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一般,2007年10月生育一子,被告与朋友经常在外吸毒,不管原告和儿子的生活,被告不仅到外面借债吸毒,还暗地里偷原告的打工收入去吸毒,造成家庭经济困难,被告不听原告的劝告,经戒毒所几次戒毒,仍不思悔改,原、被告的感情已经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彭某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彭某甲辩称,原、被告感情不好是因双方共同造成,原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往来,不能归责于被告一人。原告韩某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原、被告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基本身份信息;结婚证原件及婚生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登记情况及子女基本身份信息;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因吸毒三次被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的事实。被告彭某甲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证据,被告予以认可,其形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且与本案相关,本院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下列案件事实:原、被告于2006年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婚前感情尚可,2006年12月29日双方在怀化市鹤城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2007年10月23日生育一子彭某乙,一直跟随原告同被告父母居住。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2007年7月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感情出现裂痕。后被告长期在外吸食毒品,分别于2008年11月、2012年9月、2013年9月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并强制戒毒。目前被告仍在怀化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戒毒,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另查明,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共同债权、债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婚前感情基础尚可,婚后被告因长期吸食毒品并三次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戒毒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根据该规定,结合被告长期吸毒并三次被采取强制戒毒措施的事实,可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韩某某要求与被告彭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彭某乙长期随原告居住,加之被告有吸毒恶习,为小孩健康成长考虑,应由原告抚养为宜,原告的诉讼请求中主张小孩的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自己承担,应以其自身意思表示为准;被告称原告与婚外异性有不正当来往导致原、被告感情不和,但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此不予认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与被告彭某甲离婚;婚生子彭某乙由原告韩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罗 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小锋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