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执字第21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沈月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吴中区居民委员会,沈月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吴执字第213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负责人陆素根,主任。委托代理人丁双龙,江苏××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月林。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沈月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作出的(2013)吴开民初字第05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沈月林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迁出位于越溪街道开发二期工业东侧北幢西面5间楼下厂房,将该房屋归还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50元,由沈月林负担40元。因沈月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沈月林迁出位于越溪街道开发二期工业东侧北幢西面5间楼下厂房,将该房屋归还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支付人民币40元。本院已受理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40元,执行费人民币500元。2013年12月11日,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表示,现沈月林下落不明,其也无法提供相应的场所放置沈月林从应迁出房屋中留置的物品,决定由其与沈月林自行协商搬迁事宜,同时放弃追偿沈月林人民币40元的请求。故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法院执行,并提交了撤回本案执行的申请书。本院认为,执行中,当事人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中区越溪街道木林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吴开民初字第0542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 敏执行员 陆雪龙执行员 陶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