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威民初字第1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初字第1513号原告刘某某,男,197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农村居民,住威远县。委托代理人王向彬,男,197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威远县人,城镇居民,住威远县新店镇中心街**。系威远县新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某某,女,197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犹县人,农村居民,住,住威远县/div>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邱仕强审 判 员 黄雪莹人民陪审员 兰志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慧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