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襄城执字第23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送军与易林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送军,易林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襄城执字第231-3号申请执行人王送军。被执行人易林娟,湖北华电襄阳发电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的(2009)襄城民二初字第63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易林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易林娟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易林娟个人工资及其他收入12319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茂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