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9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牛红亮与位海玲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红亮,位海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945号申请执行人牛红亮。被执行人位海玲。本院在执行牛红亮申请执行位海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长民二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范国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