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辰民初字第397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天津XX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天津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辰民初字第3974号原告天津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天津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秦XX。原告天津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XX,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秦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建立业务关系,由原告给被告运输水泥、砂料等建筑用料。截止2013年7月31日,被告欠原告运输费305335.5元。经原告催要未果,故呈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1、给付原告运输费305335.5元;2、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天津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确实欠原告运输费305335.5元,现因资金周围困难,无力偿还,同意逐月偿还5000-10000元。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天津市XX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天津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运输费305335.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