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商破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4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重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破字第8号申请人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白下区港武路340号第三层B座。法定代表人姚广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升杰,江苏苏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博公司)申请破产重整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8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组织了听证。乐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升杰到庭参加听证。乐博公司申请称:乐博公司成立于1996年,2011年进行全面改制。为了企业上市,乐博公司盲目扩张经营规模,大量向银行借款。同时,乐博公司也向相关机构、公司股东等少数个人借款。后因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企业上市从严审查,致乐博公司上市受阻。因部分借款利息较高,致企业资金链断裂而限入民间借贷纠纷。目前涉诉债权本金为2.37亿元,其中部分有抵押、质押等优先权的债权为1.1亿元。乐博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约1.3亿元。乐博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条规定申请破产重整。审理中,乐博公司向本院请求撤回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乐博公司以需补充完善相关证据材料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乐博乐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破产重整的申请。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夏 明代理审判员 董岩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 戎??????????????????????????????????????实习书记员???叶?红 搜索“”